The Republic of Agora

中国“反分裂”叙事困境


理解中国国家统一叙事的来龙去脉,是从任何方面立场回应台海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

时清也 | 2022.04.27

俄乌战争肇始,北约明确表示不会武装干涉。这时便出现将俄乌战争与台海危机相提并论的声音。然而,无论是俄国对乌克兰东部分离主义政权(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承认,还是普京的战争叙事,都反衬出中国在“反分裂”议题上的理论困境,这同样是不应当被忽视的。

一直以来,北京关于国家统一的主张,有两方面的基础。一个方面是历史和民族主义的,通过论证台湾在“历史上属于中国”“由中国人开发”、海峡两岸都是“中国人的中国”,以此试图建立一个属于北京的、历史与民族的“中国”(一如“中华民族”这一概念虽然远早于中共建政,但当下完全是北京的政治话语一样),通过这个“中国”来论证主权的完整性,声称“台湾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因此“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上,都是明确的、不可置疑的”。比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前院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振民在谈及这个问题时就论述道:“台湾人本来就是中国人,台湾岛本来就是中国人之岛;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就像把广东、福建从中国分裂出去一样,根本是不可能的”。(王振民《香港2020:治乱交替与危中之机》,199页。)

这种历史与民族主义主张,虽然能迎合中国国内民族主义者的想像,在国际上却缺乏说服力。毕竟,历史上各国领土变迁、城头变幻大王旗的事情并不鲜见,单纯依靠本民族自身历史和民族主义的说辞,无法获得更广泛的同情。所以,北京的主张的另一方面,则是依靠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国际上各国广泛承认北京政权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是“中国”合法代表这一事实,据此论证北京政权法理上拥有全中国的主权,两岸分治就只是一个“暂时”的“违法”的状态,对台名义上的“内战”就不是真正意义上为了获取主权而进行的内战,只是一场大规模的治安“平叛”行动而已。

然而在俄乌战争中俄国无可辩驳的侵略行为之下,中国未能与俄国公开保持距离,使得这两种叙事都显得十分尴尬。战争开始前夕,普京在于2月21日发表的被戏称为“历史课”的讲话中,极力贬低乌克兰作为一个有著不同于俄罗斯的文化的、独立的民族和国家的地位,将乌克兰描述为一个纯粹是被苏俄创造出来的人造的国家,并声称“乌克兰是我们(俄国)历史、文化和精神空间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番充满了帝国主义和沙文主义气息的论调,不但让世界更加警惕那些基于民族主义和历史文化主张的敌对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了中国的对台领土主张),在中国国内也不尽然是正面的反应:除了在中文世界一部分死硬的俄国支持者当中引起叫好之外,即使是对于怀有朴素爱国情怀的中国人而言,俄国的这种对文化历史的单方面解读所透露出的扩张主义倾向,都无法不引起警惕,毕竟俄国是近代历史上直接或间接侵吞中国领土面积最多的国家。

当然,由于中国政府承认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国家地位,普京的此番言论无法对中国的历史民族主义叙事本身造成直接伤害。更大的问题则来自于俄国通过法律承认乌东分离主义政权、以援助分离主义政权为名正式展开在乌克兰境内的军事行动。北京基于自身的反分裂立场,不得不形式上作出“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表态,但当被具体质疑“俄罗斯选择认同乌克兰两个分裂地区的主权,这是否侵犯了乌克兰的主权”时,又拒绝正面回应,反而完全采用俄方的立场,声称“任何国家的合理安全关切都应得到尊重”“乌克兰问题演变至今,与新明斯克协议迟迟未能有效执行密切相关”——数年以来,俄罗斯正是以“北约东扩”威胁自身安全利益、指责乌克兰违反新明斯克协议为借口在乌东支持分离运动,最终发动侵略。

若比照中国对台立场,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公投独立、寻求来自美国的外部支持是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那么于2014年自行举行公投独立、寻求俄国军事支持的乌东分离政权则完全符合这个类比——况且真若是深究起来,比起北京从未实际统治的台湾,乌东地区更是毫无争议的乌克兰领土,今日中国在乌东问题上拒绝表示俄国侵犯乌克兰主权领土完整,在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含糊其辞甚至站在支持分裂和独立的外国势力一边,这在未来无疑会进一步削弱中国在台湾上作出类似表态的立场。

“统一”大旗与美国内战

如上文所言,北京对台北的主权主张,是基于国际上各国广泛承认北京政权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唯一合法代表这一事实,而在奠定这个事实基础的过程中,美中建交、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又恰恰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虽然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有其模糊之处,但并未改变对“一中”不持异议的官方立场。

因此,中国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在几十年来都相当注重向美国舆论宣传中国的对台主张。而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外部资源,恰恰又就是来自美国——在北京当局及其法学界的叙事里,发生于19世纪、在美国史上造成阵亡人数最多、最为血腥的美国内战,正是一场维护国家统一的战争。中国国防部长就曾经多次对外表示,“中方会像美国当年南北战争一样,不惜一切代价维护祖国统一。”

诚然,虽然美国内战的真正原因在于奴隶制的存废,但联邦当时并未要求蓄奴州废除奴隶制,而只是采取限制其扩大的措施。内战爆发的直接原因则是,持限制奴隶制立场的共和党候选人林肯在1860年当选总统后,以南卡罗来纳州为首的南方各州脱离联邦。1861年4月12日,南方邦联的南卡罗来纳政府在要求联邦军队撤出位于南卡境内的萨姆特堡无果后,砲击萨姆特堡,内战正式爆发。所以形式上,美国内战是镇压南部叛乱的一场统一之战。

在美国承认(或者至少不反对)“一中”的前提之下,利用美国内战来为中国的统一之战提供正当化理由,不但外部听得懂,而且能将北京当局置于“正义”的一方(即美国内战中的北方),更是对统一最大阻力来源——美国——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可谓一举多得。

而中国的法学家们更是不遗余力地挖掘美国内战对北京的国家统一叙事的支持。在2005年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就对其英文译名“Anti-Secession Law”作出过如下解释:“反分裂国家法并不是在中国绝无仅有的,在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以前,针对南方奴隶主占主体的11个州,谋求从美利坚联邦独立出去的活动,制定了《反脱离联邦法》(‘Anti-Secession Act’),脱离用的词是‘Secession’。这部法就是以联邦法律形式出现的,对于联邦境内都具有效力,针对南方11个州的脱离联邦的分离活动制定的,也是后来爆发南北战争、用武力来征服分裂者的法律根据。我们注意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反分裂法的英文名称上,用的词也是‘Secession’。”

不便深究的美国内战史

然而,若是稍微了解一下美国内战史和美国法律,会发现这段历史,其实并不是那么好用。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在于,美国并没有一部叫做“Anti-Secession Act”的联邦法律,所以饶氏所声称的美国《反脱离联邦法》是个什么东西,并无从知晓。令人忍俊不禁的是,当年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两名作者李龙和魏腊云在《政治与法律》学术刊物中洋洋洒洒写了一整篇《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与美国〈反脱离联邦法〉的比较研究》,通篇没有一句对《反脱离联邦法》法条的引用和分析,似乎作者并没有注意到这部法律并不存在。事实上,美国在1861年确实修订过《平叛法》(Insurrection Act),在法律执行受到阻碍时,授权总统调用军队执行法律,但这部法律并没有提到“反分裂”(Anti-Secession),也没有谈论分裂的法律问题。

抛开这些技术上的乌龙不谈,美国内战中的反分裂主题,不但是一个单纯的爱国情怀主张,也同时是一个高度法律化的论述;缺乏了法律话术的支撑,这个反分裂主题难以成立。前面提到,美国内战的导火索是主张限制奴隶制的林肯的当选。在内战爆发前夕,林肯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对于南方的分裂行为是这样论述的:“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联邦是永恒的,这一点已被联邦自身的历史确立。联邦比宪法古老得多。事实上,联邦在1774年的大陆联合的章程就已成立。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其成熟并延续下来。通过1778年《邦联条例》,联邦进一步成熟,13个州明确宣誓和保证联邦是永恒的。最后到1787年,一个被明确宣示的订立宪法的目的,是‘组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但如果一个或者一部分州可以合法(退出联邦从而)破坏这个联邦,那么联邦丧失了永恒性这一至关重要的元素,就比有宪法之前更不完美。”这样,林肯就从宪法文本上论证了为何宪法并不允许各州退出。

这种对历史和法律文件的“咬文嚼字”,是当时和战后美国维护国家统一法理论述的基础。内战结束后,曾是林肯总统阁僚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切斯(Chase)在1869年的德克萨斯诉怀特(Texas v. White)一案中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各州不能合法地退出联邦(即联邦不可分割)的宪法原则,正是原封不动地照抄了林肯的逻辑。

此案的背景也颇为特殊。德克萨斯州在内战前拥有一笔美国国债(联邦债券),在德克萨斯脱离联邦加入南方邦联后,邦联德克萨斯政府将这笔债券出售给券商,所得充作战争经费。内战后德克萨斯州的重建州政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邦联德州政府的债券出售无效。关于德州是否可以脱离联邦的分析,其实是在法院决定其自身对本案管辖权过程中的一个分支问题。由于德州的诉讼是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依据的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如果内战后德州已经因为之前脱离联邦而不再是一个“州”,则最高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

针对这个问题,切斯依据林肯的逻辑,从宪法的前身、北美十三殖民地在独立后组成美国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邦联条例》出发,指出《邦联条例》规定各州联合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perpetual),因此联邦不可解散;而联邦《宪法》开篇便宣示了其目的是组成一个“更为完美的联邦”,因此必然要更加永久与不可解散(indissoluble)。故而,德州无法从法理上脱离联邦,因此德州在内战叛乱中的行为不影响德克萨斯作为联邦的一个州的存在,所以最高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法院以此确立了“联邦(国家)不可分割”的原则。

所以,美国内战的历史和宪法下关于国家统一的叙述是一脉相承的,是一种基于《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原文的法律话语。无论是官方对美国内战历史的引用,还是中国法学学者基于德克萨斯诉怀特案更为深入的法律论述,都无法回避这一基于美国宪法文本的逻辑。

而要把这一逻辑推广到台湾问题上来,显然有牵强之处。这一点在德克萨斯一案中尤为明显。德克萨斯曾经一度是一个独立国家,1836年从墨西哥独立后旋即申请加入美国,但被美国拒绝;美国在1837年更是正式承认了德克萨斯作为独立国家的地位。直到1845年,美国才接纳德克萨斯成为一个州。所以德克萨斯是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加入联邦的,有一个明确的对联邦《宪法》的同意和接受的过程。而反观台湾,无论是多数台湾人民,还是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台湾地区,从未以任何形式同意加入过一个“永恒联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因此,美国内战对于中共的国家统一叙事,其实是不便直接套用的,深究起来反倒会引来更多中共也许不愿面对的问题。

中断的宪法传承

当然,站在大陆统派的立场来看可以认为,台湾尽管没有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接受了《中华民国宪法》(虽然持“台湾地位未定论”者对此有异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了《中华民国宪法》的衣钵,就像美国联邦《宪法》继承了《邦联条例》所建立的宪法体制一样,因此美国的国家统一逻辑仍然可以适用。

然而这一逻辑又与北京当局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定性完全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对于建国的表述是,“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斗争”“推翻”“革命”这些字眼,明白无误地表明北京政权认为自身的合法性来源于革命而非继承,而“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正是包括了推翻中华民国政府及其宪政法统。

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宣称,“在这两年半的战争中,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违背民意,召集了伪国民大会,颁布了伪宪法,选举了伪总统”,并认为国民政府没有诚意和谈,因为“蒋介石在他的建议中提出了保存伪宪法、伪法统和反动军队等项为全国人民所不能同意的条件,以为和平谈判的基础。这是继续战争的条件,不是和平的条件。”因此,中共从国共内战时起,便将《中华民国宪法》称为“伪宪法”、将中华民国的法统称为“伪法统”。这种态度甚至不仅仅是针对宪法——在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否定了整个中华民国法律体系的效力。

反观美国立宪史,虽然联邦《宪法》的制定超出了《邦联条例》的授权范围、直接向各州人民的宪法大会寻求批准,以致于美国宪法学界有时将其视为一次宪政意义上的革命,但联邦政府从未否认过《邦联条例》的宪法地位——恰恰相反,林肯和最高法院将《邦联条例》视为联邦永恒性的基础。

大陆也有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呼吁慎重对待《中华民国宪法》,肯定《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经台湾地区人民参与制定的中国宪法”的性质。然而,否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官方立场既出七十余年,且当下中共显然不可能再去承认中华民国在任何意义上的合法性。因此,即便北京政权获取了国民政府的联合国席位和外交认可,对外可以以中华民国的“继承者”自居,但因为其以革命方式建立、完全否定《中华民国宪法》及其法统的效力和地位,自然无法继承任何意义上台湾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同意。

北京并非不清楚这个两难。这一点在《反分裂国家法》的命名和内容上也有所体现——不同于其他法律全名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对比同是2005年签署的33,34和35号主席令,会发现主席令当中的《反分裂国家法》的官方全名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其条文也通篇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与北京在“九二共识”的理论是一致的:若两岸同属一个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中国”,也就是所谓的“一中各表”,那么这个“中国”理论上确实可以在继续内战和事实分治的同时拥有统一的、完整的主权和领土,使得台湾独立成为一种分裂行为。然而北京当局拒绝接受“各表”,使得这个理论框架也无法成立:如果“一中”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这就又回到了上面所说的矛盾情形。

同时,“九二共识”在台湾方面也因政治形势的变化无以为继。民进党在第二次执政以来,因应内外压力(外部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改变了先前对“中华民国”的敌对态度,不再高举“台湾共和国”的法理台独旗帜,而是重新定义“台湾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就是台湾”“现在中华民国政府不是外来的政府,而是一个现在台湾的政府”,并坚持“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

因此,两岸双方的政治现实都决定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至少在宪法意义上已经完全断裂,美国基于《邦联条例》宪法延续性的国家统一叙事,并不适用于台湾问题。

来自大清的救命稻草?

对统一的叙事而言,还有一种可能是完全基于政权交接的领土传承。这种叙事并非完全没有支持。中国国内宪法学者较有共识的一点是,中华民国的领土主张的合法性可以认为来自于宣统帝《退位诏书》。诏书在宣布清帝逊位的同时,昭告“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著名宪法学者高全喜就指出,应当肯定《退位诏书》的宪法地位,并认为,“清王室果敢地接受辛亥革命之事实,屈辱而光荣地退位,将一个偌大的帝国疆域连同他们对清王室的忠诚、臣服,和平转让与中华民国,从而为现代中国的构建,为这个未来中国的领土疆域之完整和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只要政权能如此交接,宪法的批准也许并非领土传承的绝对条件。

但问题又来了。首先是历史事实上的。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在1895年的《马关条约》中已经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所以在1912年清帝逊位之时,台湾并不属于大清;后来日本因为战败,放弃台湾的主权,则是与中国政权更迭完全独立的事件。所以《退位诏书》的宪法效力无法适用于台湾。

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在于,这种单纯基于政权更迭的领土观念里,完全没有人民的影子,无法与当代政治理念兼容。中共虽然极力否认、贬低“普世价值”,但口头上并不否认也无法否认“人民主权”“民主”的基本价值,因为,来自于被统治者某种形式的同意,是一个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本要素。

这一点在俄乌战争中也是相当明显:即便是作为侵略者的俄国,在吞并克里米亚之前,也需要依靠公民投票来建立俄国统治的合法性;后来在乌东地区亦需要亲俄份子首先公投并成立“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应邀”进行军事援助。当下,在赫尔松地区战火纷飞之时,俄国还在企图强推公投如法炮制“赫尔松人民共和国”。

所以,虽然大清皇帝作为专制君主可以把帝国疆域作为皇家财产拱手“送给”民国(否则喊著“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口号建立的民国可能无法继承全部的领土),但这不意味著当今世界的政府还能依靠这种把领土完全视为财物、在完全没有任何意义上人民“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统治。也许这才是中国的统一叙事与美国基于对联邦《宪法》的同意的国家统一叙事之间的深层矛盾。

基于“牺牲”的宪法学

中共的国家主义学者们当然也清楚这一现实。与传统的法学进路不同,最近十年来,一些新兴的国家主义法学学者注意到了美国宪法研究的新动向,不再专注于法律的内部逻辑,而是更多地聚焦于法律之外的世界。中国大陆宪法学界的“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之争,就是在这种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具体到如何看待美国内战这一宪法思想资源上,他们不再满足于接受德克萨斯诉怀特案等现成的结论,而是更为积极地去挖掘美国内战的本质——最终联邦政府是通过武力而非立法或诉讼建立了联邦的最高权威。这个论述本身并无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更接近于美国宪法学界对内战的认识。但问题还是在于,它忽略了美国内战的历史背景和价值取向,也还是没有回应当代宪法理论对于合法性的关切。

早在2011年,著名“新左派”学者甘阳就在一个以国家主义左派(注:指支持中共“社会主义”政权的国家主义者)宪法学者为主的研讨会上,针对德克萨斯诉怀特案的判决指出,“我们如果去看这个案件的法院意见,就可以发现意见推理是非常牵强的,坦白说,它的论据是非常弱的。”而“南北战争的爆发、内战的爆发,当然就表明,最重大的政治问题不可能通过宪法手段得到解决。如果可以通过宪法来解决,就不会有战争。战争意味著宪政手段不可能解决。”并揶揄道,“我们都知道,美国非常希望美国以外的国家都在分裂,地方政权退出就退出了,这是你应该有的权利,但回到它自己的国家就不允许了。”

与会者之一、任教于清华法学院的刘晗在之后的《美国主权宪政是革命的鲜血铸就的》一文当中则论述到,“美国宪法文本没有任何规定州是否有权脱离。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美国宪法学界分为几个派别。第一种是文本主义者。他们认为,当初13个州独立之后签署的《邦联条例》就规定联合是永久的,而之后的宪法旨在‘更为完美的联盟’,因此更不会允许有分离权的存在;第二种认为州之所以不能从联邦分离,不是由于宪法规定,而是由葛底斯堡战场上的鲜血造成的。这里没有成文法的规定,而是由历史造成的,是一种不成文法。”

他进一步认为,“分离问题的正当性辩护,以及宪法上的反对理由,都是对美国联邦性质的辩论和对于美国联邦历史的理解”,并且暗示,正确的理解来自于林肯:“林肯在面对分离危机的时候,……诉诸的是革命的历史和合理性。林肯认为只有革命,而不是宪法才能造就主权国家。……林肯的演讲中很少谈及美国宪法,而是更关心独立宣言。林肯相信,《独立宣言》并不仅是知识分子用墨水写在纸上的政治文件,同时还是出生入死的革命遗产,是墨水更是鲜血。各州不是分别进行革命牺牲的,而是在一次共同的革命中一起冒著生命危险进行斗争的,也是一起获得独立的。无论以后的法律如何改变,是邦联还是联邦,革命的结果就是统一的主权。”因此,“美国政体的建立和维护是源自大规模的流血牺牲”。

在那之后,国家主义左派宪法学者当中掀起一波林肯热潮,同为当年与会者之一的宪法学者田雷翻译了《林肯传》,并对林肯的遗产这样论述:“短短只有272个单词的葛底斯堡演讲,正是美国建国以来若干重要历史问题的决议,它由林肯所起草,最终奠基于内战中牺牲士兵所抛洒的鲜血之上。可以说,在林肯牺牲之后,他在葛底斯堡演讲中所表达的建国史观,以及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所阐释的国家主义学说,就成为美国宪法的正统,凡是企图颠覆这种林肯宪法的,就是美国这个立宪共和国的‘乱臣贼子’”。

一方面无视林肯本人正是“文本主义”宪法观的重要来源之一(见上述切斯对林肯的引用)、同时无视林肯对《宪法》本身的重视,另一方面强调林肯的国家主义和内战的流血牺牲对确立宪法法统的意义,国家主义左派宪法学者们试图为国家主义本身正名,并将为国家主义献身的流血牺牲光荣化,最终为中国的大一统叙事提供支持,从而绕开了对统一本身的价值判断。在这种叙事下,两岸对台湾是否属于中国、属于哪个中国的分歧,就像美国内战前南北双方对于各州有无权利退出联邦的分歧一样,不是在法庭之上解决,而是一个包裹在血与火之间的问题,必须通过流血牺牲的战争来解决。

这种“超宪法”的宪法叙事,就突破了价值体系和法律逻辑的限制,为以武力为背景的统一提供支持。这种论证与中国国家主义者在面对国家安全和个人自由的冲突时的立场一脉相承,他们经常引用诸如林肯在内战期间为了国家安全暂停人身保护令等超越宪法的行为和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对牺牲个人自由让国家有更大权力反恐的论证,主张如果没有国家,一切自由都是毫无基础的。

然而,这种论证虽然学理上有其价值,但应用到现实中很可能又只是中国国家主义者的自娱自乐。首先,以保护宪法为名的行动,如果最终是破坏了宪法自由的话,那么就失去了原本的正当性。如笔者在早前的拙作《党旗下的天秤:中国“法治”的政治逻辑》中提到的,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法治观,最终是不可能与法治兼容的。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国家主义宪法学观点刻意淡化了美国北方在内战中的自由主义根本立场。虽然内战本身是由南方的分裂行动引发,但这改变不了美国内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关于奴隶制的冲突这一事实。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林肯在1865年完全可以接受南方的和谈条件,作为南方放下武器的交换,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事实上,在战争进行数年后,林肯所领导的共和党内的温和派就强烈主张这样结束战争,甚至差点因此未能通过废除奴隶制的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但林肯并没有接受这种和谈条件,而是强行通过第十三修正案,永久性地废除了奴隶制。

在第二次就职演说中,林肯更明确地突出了内战的自由主义主题,指出,“所有人都知道,(奴隶制的)利益以某种方式导致了这场战争”,并语出惊人地表明如果内战是上帝对美国所犯下的奴隶制的罪孽所降下的惩罚,那么这场战争必须要进行到最后,“直到二百五十年来奴隶毫无回报的劳动所积聚的财富化为乌有,直到(奴隶)被皮鞭所笞打出的每一滴血被(内战的)刀剑所刺出的血所偿付”。所以,认为美国内战只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战争,是一个极其片面的叙事,根本上忽略了这场战争到后来最终的目的并不是维护国家统一,而是解放黑奴的自由主义议程——这同样是内战的血与火在当今美国宪法中的光荣所在。而反观当下,即便接受北京对两岸统一的叙事,北京也并不主张其对台湾的统一是“为了台湾人民的自由”,而只是单纯的主张“维护国家统一”。所以,在超越宪法的维度上,否定了美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价值之后,一场为自由和人权流血的美国内战对中国“维护国家统一”的努力并没有多大帮助。

如果北京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而战,都可以因流血牺牲的神圣性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正当化的话,那么中国的国家主义宪法学家们是否愿意承认,台湾的国军将士浴血奋战的抵抗行为,也同样因此具有宪法和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

更为致命的是,将中国国家统一的合法性建立在革命战争行为之上,很容易适得其反(backfire)。如果北京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而战,都可以因流血牺牲的神圣性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正当化的话,那么中国的国家主义宪法学家们是否愿意承认,台湾的国军将士浴血奋战的抵抗行为,也同样因此具有宪法和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而如果他们的答案取决于战争的结果,那么到最后这就又成了一场成王败寇的游戏而已。所以,中国国家主义的宪法学者,即便跳出法律逻辑、采用“政治宪法学”进路,也无法为中国的国家统一叙事创造新的法理支持,反倒是退回到暴力为王的逻辑当中。

结语

因此,中国国家统一叙事的困境,在当前不太可能有一个轻松的解决方案。俄乌战争中北京在对乌克兰分离主义政权态度上的尴尬境地固然是由其外交利益导致,但中国如果无法为其国家统一的正当性建立一个完整的叙事,未来将继续不断遇到这样的诘难。理解中国国家统一叙事的来龙去脉,对于从任何方面的立场回应台海问题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前提。

(作者为美国法律博士、纽约州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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